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hyty”问:法院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其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被外国誉为“东方经验”,您觉得它的独到之处是什么?
万鄂湘回答:诉讼调解被国外同行誉为“东方经验”并得到赞赏,这是因为诉讼调解与我国的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是通过说理与讲法相结合的方法,让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接受调解结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
由于“东方经验”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沃土中成长起来的一朵奇葩,故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东方经验”与中国的传统“礼治”是有文化渊源的,与西方和谐理念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每个国家的调解制度都有其深刻历史原因和传统文化背景,他们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建立的与本国社会文化环境相适应的调解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所附着的文化内涵深深地扎根在每位国民的内心深处,所以,这些与国情相适应的调解制度在各自国家的审判实践中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治”的本质就在于和谐。道家、儒家、墨家为实现“礼治”,建设以巩固统治阶级地位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孔子讲“和为贵”,荀子讲“和则一,一则多力”,孟子讲“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墨子讲“兼相爱”,其本质均在于建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和谐社会。这些和谐的理念和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东方经验”的文化背景。但是应当看到,中国古代的和谐都是与当时的国家政权相对应的静态和谐,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和谐,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和谐,而以“礼治”为基础的和谐和西方古哲学家宣扬的和谐是不符合最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完整的“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存在差异。
在新形势下研究诉讼调解问题,我们应当重视传统文化,处理好发扬传统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将负有美誉的“东方经验”赋予的新的内涵,使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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