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代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
吕忠梅代表:应当重视研究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吕忠梅代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 鲁维维 摄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晶晶 长期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今天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协商推出一项司法解释,有望打破长江流域的地域管辖,将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统一纳入到海事法院审理,其中也包括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吕忠梅代表正是长江流域水污染司法管辖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吕忠梅说,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应该已经度过了“要不要”的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当把重点放在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是具有操作性的司法实践方案。
据了解,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去年在广州海事法院调研时也表示,这意味着环境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将大幅上升,海事法院应及时总结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经验并大胆探索。
吕忠梅代表已经连续几年提出有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议,并最终期望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成为一个正常的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她认为,目前操作性最强的方案就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是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她还建议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时应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和范围。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则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都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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