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联动机制是指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将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享,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从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一项机制。
银行
停止向被执行人提供贷款
房管部门
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过户等手续
规划部门
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项目规划的审批
国土部门
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
工商机关
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一切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
公安机关
向全国所有边境口岸发出边控电报
法院
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签发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的决定,限制其出境,从而启动联动机制
编者按
从去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一百余个法院试行的执行联动机制,效果已初步显露:一批赖账不还的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挤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寸步难行。
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的形成,迈出了根治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一步,但是,要使执行威慑措施充分起到破解执行难的作用,还须在立法中进行明确地规定。
本报记者 王斗斗
“不就600元吗?简直是小题大做!”
陈风最近有点“疯狂”,他认为法院“可真够夸张的”,他用信用卡违规透支600元,竟然被法院判决限时归还。“就不还!”陈风铁了心,拒不执行。
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贷款买房时,连跑了几家银行均遭到拒绝。
原来,陈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被列入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各银行对上了“黑名单”的申请贷款人一律不予放贷。陈风这才恍然大悟,赶紧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同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这是近日发生在上海的真实一幕。
“这就是我们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目的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说。据介绍,目前,各级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地纷纷建立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已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形势需要
联手拉网全面围剿“老赖”
王静,都市女白领,曾由其工作单位支付高额费用接受了专业培训,并约定在单位服务一定期限。但是培训完,王静竟然违背诺言擅自离职,被法院判决退还培训费。
王静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竟出国另谋职业,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王静在国外某企业填写包含“在国内有否未了民事纠纷”内容的应聘表格时,生怕因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败露而影响求职,前思后想,还是赶回国内,履行了执行义务。
黄松有告诉记者,法院经过对执行难问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发现,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处处长刘来平对记者说,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大量的事实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眼里,以往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较多采取的是集中行动和加大执行力度的常规手段,基本上属于“单打独斗”。
李道民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调动社会合力来综合治理。他认为,在我国社会现有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赖账的社会成本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躲债、赖债和逃债。
鉴于执行难面临的种种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黄松有解释说,这个机制,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将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换句话说,两百多万个债务人,履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系统里都有完整的记录。”
“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付出惨重代价,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和严重影响,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挤压,最终将不得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黄松有说。
据了解,执行中法院不用再唱“独角戏”,这在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文件明确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透明公开
有效遏制执行腐败现象
“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执行难,少数执行法官枉法执行,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望穿秋水。”一位人大代表的话概括出了“执行难”的又一典型表现。
黄松有告诉记者,针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所占比例较高的情况,最高法院正在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黄松有再次谈到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他说:“这个系统除了为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信息平台、全面挤压赖账者的生存空间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公正高效。”
最高法院执行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在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每一起案件,什么时候立的案,哪个法院负责执行,哪个法官负责执行,执行到了什么阶段,采取了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的结果是什么样等等,都可以全面反映出来。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一个案件受理后过了几个月信息系统里都没有动静,那么显而易见这个案件就有问题了。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无形当中也会规范执行法官的行为,使群众深恶痛绝的人情案、关系案、抽屉案等,在这样一套系统面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
说到规范执行法官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有自己独到的视角。他认为,执行案件处理由一个或几个人决定,随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李春林说,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难和执行乱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问题上。目前,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对民事裁判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限于对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则无法开展监督,不能真正发挥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功效。
“确立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外部监督,是遏制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效途径之一。”李春林呼吁,应将完善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如何规范
立法之刀剔除“肠梗阻”
“民事强制执行法没出台,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无法可依,老百姓就会认为那是执法不规范。”刘来平呼吁解决执行难立法亟待提速。
刘来平认为,要将执行难变为拒绝执行难,需要建立国家诚信体制、各部门联动机制等配套制度,但最根本的还要法律支持。他建议,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将15日的司法拘留期限延长,罚款金额也要提高。
还有人大代表建议,应立法明确当事人在执行中有和解的权利,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明确执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赋予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行使胁迫、欺诈等特殊情形下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黄松有透露,最高法院正在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民诉法修正案于2007年上半年审议通过,为当前执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民诉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后,将立即启动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执行办有关负责人补充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对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出重大的修订或修改。一旦通过并实施,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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