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林章伟)昨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的寻衅滋事案实行了分案起诉,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2006年11月30日凌晨,谈韦某、林文某、杨凯某与曾智某一起喝酒之后,为寻找刺激,结伙在黄厝一路口处无故追打路人,并将其中一名路人殴打致轻微伤,并抢走其身上的手机和钱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谈韦某、林文某、杨凯某均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故在对该案起诉时,检察机关将已成年的曾智某与另三名未成年人“剥离”开,实行分案起诉。
检察机关制作了2份起诉书,分别移送法院。对于已成年的曾智某,由于其没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能由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三名未成年人则启用另外一份单独的起诉书起诉,由于他们具有“未成年人”的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思明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必须在20天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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