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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近3成人不懂维权

  “攀亲”行政能解维权难?

  新闻提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之二,其中显示消费者最希望政府能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组织。

  不可否认,建立政府协调机制有助于消费者维权,但把这项工作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加以强调,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消费维权本质上属于民事维权,它不能依赖行政权力的过分介入。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但只有37%的人得到满意解决;有36%的人表示,虽得到解决但并不满意,更有27%的人根本没有解决。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公众不能指望从行政权力那里得到权利救济,这要求我们弄清消费维权难的深层根源和真正原因。

  通过综合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公众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定滞后,消费关系不平衡和相关消费维权执法不力。

  比如消法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消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不协调,以及民法、民诉法的相关制度缺位等,都为消费维权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程序复杂,耗时费力,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本高获赔低,得不偿失,使多数人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另一方面是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个人维权成果仅及于个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法形成威慑力,客观上削弱了尊重消费者的积极性,侵权获利让一些不良企业肆无忌惮。

  如果我们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让消费者真正从积极维权中获得看得见的正义,让一些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和商家真正感受到侵权后的切肤之痛,让它们对法律权威和消费者权利有了敬畏之感,消费者才不会寄希望于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消费维权。因为靠健全的法律,求助于司法途径,消费者就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利。

  事实上,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依靠司法最终解决纠纷,才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方向。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克杰

(责任编辑:马俊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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