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死刑复核工作如何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婚姻家庭纠纷案慎用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
经济犯罪死刑会否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是否会大量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以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针对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位负责人表示。
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冤错案件之所以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存在疏漏有关。”这位负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在死刑案件核准中,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还是人的因素所致。”这位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刑事法官的责任意识,培育刑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上访闹访会否集中北京?
上访、闹访情况会不会集中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只是最终的救济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要在一、二审阶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其次要大力宣传死刑政策,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最后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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