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日前表示,一些商品的“三包”条款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见12日《重庆时报》)
评论众所周知,所谓“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三包”规定是21年前制订出台的。期间,许多新产品已经出现,但“三包”规定却依然沿用着老皇历。以手机“三包”中的退货规定为例,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手机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也就是说,一部3000元的手机,一年内因不能正常使用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倒给经销商1500块钱。道理何在?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三包”规定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作适时地完善,惟其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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