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3日讯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局长张智奎13日透露,我省畸高养路费滞纳金比率即将下调,统一执行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
据介绍,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22日下发了《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据张智奎介绍,我省交通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已经制定了相关细则,待履行完一定程序后即可实施。新细则执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将由《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日收5%降到国务院统一规定的5‰,只有原来的1/10。
据了解,与我省比邻的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养路费滞纳金新标准,由原来月费额的1%下调至5‰。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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