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其中显示消费者最希望政府能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为此,中消协建议政府研究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议事制度、协调机制。
笔者不否认建立政府协调机制会有助于消费者维权,但把这项工作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加以强调,值得商榷。
其实,消费维权难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生问题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主要焦点,其中就包括消费领域的许多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关注民生离不开对消费的关注,因为消费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部分。当然,要推动民生问题的宏观解决,确需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综合整治。但公众日常的消费维权却不能过度指望政府干预,更不能指望从行政权力那里得到权利救济。这要求我们弄清消费维权难的根源。
综合分析起来,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公众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定滞后,消费关系不平衡。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耗时费力,程序复杂,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本高获赔低,得不偿失,使多数人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要求;另一方面是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个人维权成果仅及于个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法形成威慑力,客观上削弱了他们尊重消费者的积极性,侵权获利让一些不良企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事实上,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依靠司法最终解决纠纷,才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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