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 本报记者 陈晶晶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总方向,各行各业都应该围绕这个方向寻找自己的定位,我想,人民法院的定位就应该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的语速不快,但思路清晰,似乎每一句话都经过了认真反复的琢磨。
他认为,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往往把受案量和结案量作为考核法官和法院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数量越大成绩就越大、能力就越强。但这恰恰是需要调整的观念,衡量法院的标准应该调整为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什么效果,对和谐社会构建做出了什么贡献。
2006年,吉林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与行政案件的总体受案量比2005年下降9.3%,2005年比2004年下降7.6%。而这两年正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吉林社会经济活动最活跃的时期。
“大概只有吉林是下降的,全国法院系统开会我们专门介绍了经验,”蔡彰代表说,“受案量下降不等于社会经济停滞,也不等于法院吃闲饭,而是法院的工作着力点不一样。”
他所说的“不一样的着力点”,就是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好不形成诉讼。
近两年,吉林省先后对省属816户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以及对全省9个地级市以上的棚户区全部改造。吉林省高院预测到这将是两个社会矛盾集中多发的任务,因此提供了全程法律咨询和保障,派法官到重点企业逐个进行法律培训、依法指导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和棚户区改造方案,组织行政庭法官到棚户区现场咨询。
结果涉及60万职工的国企改制基本完成,仅引起了310多件诉讼案件;960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只引发了416件诉讼,法院强制拆迁不超过30件。
“国企改制、棚户区改造,这都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蔡彰代表说,“如果已经预计到社会矛盾可能会发生激化,法院不能消极等待矛盾产生被动审判,而是应主动超前介入,依法预防化解矛盾,这才符合法院追求的目标。”
但他强调说,个案的审理必须是被动的、中立的,法院积极主动参与党政中心工作预防社会矛盾是一回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审理个案又是另一回事,两者必须分清不能混淆。
蔡彰代表认为,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可以通过事前的法律服务来预防和化解,仍然会有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对于这些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程序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才更有利于和谐稳定呢?蔡彰代表的答案是调解。
他认为,调解是民商事案件最好的结案手段,最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吉林省高院从2001年开始就大力提倡调解,现在吉林省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已达70%,中级法院约50%,高级法院也接近40%,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的平均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61.3%。
“能调解的就调解,这才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社会对立面。实际上每个个人之间和谐了,大的社会不也就和谐了吗。”蔡彰代表说。
他认为,法院不仅应内部重视调解,而且还应该投入很大的精力来帮助当地建立起多层次的调解机制。从民间调解到行政调解,再到仲裁和诉讼,能在前一道调解的矛盾就不要再到后一道来,法院则应大力提供培训和支持。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