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此时也正是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为此,就如何消除消费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梁燕君提交提案,认为施行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确立体现弱者保护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法律上弱者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具体情况,该规定的实施,为相关案件的及时、公正、公平解决,尤其是对比较突出的共同损害侵权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其中未将一般消费纠纷列进去,致使“一些需要鉴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由此可见,如果在消费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加强对法律上弱者的民事权益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是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变更和矫正,也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因为在一些消费纠纷中,作为被告的企业往往都有技术上的优势,并且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被告手中,原告对此只能被动地接受,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极为不利。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由原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无异于拒绝对他们实施法律保护,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体现不出司法的公正。另外,从效率上看,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求得到司法救济,如果让原告到处去找证据,无异于给利益受损的原告设置了一道坎儿,大大增加了起诉的难度,远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来举证更便于操作。所以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且还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生产质量,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因此,我们除了加强一系列常规性打假之类的活动外,确实企盼广大消费者能够自觉地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来,而这,正需要在法律上给他们以实实在在的援助。毫无疑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就等于给了消费者维权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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