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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7家单位准建自建房 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广州市正逐步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保障体系。

  自从广州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消息传出以来,社会各界予以广泛关注。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独家向本报解读了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明确了其和福利分房的区别、套型面积要求、销售对象审核和项目的监管等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年起穗加大自建经济适用房力度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明确: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与福利分房存在根本区别,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必须都在90平方米以下,而且多余部分将由政府统一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另外,就广钢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做法,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其从建设立项到销售对象审核和职工预缴款的使用各环节全部都在市房改办住建办的严格监控之下,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广州已有7家单位准建

  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政府监控下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广州市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补充,是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办发37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制定并报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备案认可后公布的《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明确,“十一五”期间共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900万平方米,其中部队和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约占住宅供应市场的5.6%。对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新社区等政府保障型住房体系予以解决。

  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广州市允许有相当数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拥有产权清晰自有用地的国有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统筹组织,统一审批,全程监管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到目前为止,广州已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有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第三煤矿、广州铁路集团、广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公司、广州边防总站等七家单位。从今年起,市国土房管局将按照《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积极性,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广钢做法公平透明

  市国土房管局认为,广钢的做法,既盘活了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又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由于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增强了透明度,杜绝了不公平的现象,国有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据介绍,2004年,广州市批准了广州钢铁集团利用企业历史用地4.8万平方米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成住宅5.4万平方米、750套。广钢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从建设立项、建设成本审核、销售价格制定、销售对象审核到职工预缴款的使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控制,都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严格审核把关,“其做法完全符合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趋 势

  市房协:建议政府统筹调配建设


  本报讯 (记者李婧)昨日,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就自建房问题发表看法,认为土地是国有资源,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能带来不公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配土地,统筹建设,以解决真正住房困难群体的“有房住”问题。

  该协会秘书长许国碧表示,作为行业协会,对于政府提出的这项重大举措,“不反对不支持,建议政府统筹”。市房协认为,首先,土地是国有资源,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配。“自建房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许国碧说道,“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前提下,用来建房并作为本单位的员工福利来分配,是一种把属于社会所有的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做法,是有欠公允的。”

  其次,市房协担心单位自建房带来不公平。许国碧表示,根据规划,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拥有自建权利,只有一小部分人群能享受到自建房,甚至有的购买单位自建房的职工早已在市场上购得商品住宅,而且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价有可能低于以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正在建设的政府保障型住房。

  此外,市房协表示,单位自建房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而且根据有关部门透露,广州还积压了经济适用房3万多平方米,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将分得的经济适用房出租获利。

  行业声音

  解读1

  和福利分房有何不同?

  房改房价格远低于经济适用房


  对于社会议论“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走回福利分房的老路”的说法,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从立项、建设、购房对象、面积控制标准、价格计算、销售到管理等均与房改福利分房有根本区别。

  首先,价格方面,房改房比经济适用住房便宜得多。市国土房管部门表示,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开发成本、税金和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3%的利润构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报市物价部门确定,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价格。而房改房价格由政府定价,给予购房人多项购房折扣,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便宜很多。

  其次,购房对象方面,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为本企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即具有广州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对象必须经本单位审核、公示及市房改办住建办审核并公示后方可购买,而房改房的购房对象是单位职工,不限于中低收入家庭。

  再次,房屋面积上,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而房改房面积则按职务、按级别核定。

  解读2

  自建房必备什么条件?

  须有相当数量住房困难户


  在建房条件方面,市国土房管局表示,首先,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其次,国有企业利用产权清晰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由政府统筹规划、统一审批,该国有企业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报批、建设、销售和管理。

  同时,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价格确定、供应对象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等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之后剩余的住房由政府统一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解读3

  如何监管自建房?

  骗购住房追回 给予行政处分


  有市民担心,搞自建房的单位趁机搞福利,对售房对象的监控颇为疑惑。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明确表态:严禁任何单位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住房福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

  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收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给予申请人行政处分。

  文/记者李婧 通讯员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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