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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不是喜庆节日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郑州4名律师集体上书中消协,建议取消这个在中国已有20多年历史的“3·15”维权日,他们的理由是,消费者维权活动应重在平时,集中于某一特定时日,“节日式”的维权行动无异于作秀。

  每逢“节日”当天,电视台会有一场“感人肺腑”的晚会,而相关职能部门都会走上街头,在各种彩旗和宣传海报之中接受百姓的投诉,同时各种投诉电话也都向人们开通……到处是消费者权利获得维护后的笑脸,“3·15”俨然成了消费者的节日!

  但遗憾的是,消费者节日的狂欢背后是平日的寂寥。无论河南律师背后的动机如何,在目前举国把“3·15”节日化的事实情况之下,它至少反映出消费者对于维权的期待已经跳出了“打假”的层面,显示出民众对消费者维权组织和行动的更高要求。

  在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选择投诉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会使消费者不知所措。此外,一旦消费者与厂商的纠纷需要诉诸法院,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等规定也影响到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凭借一己之力在与厂商甚至一个行业博弈,双方力量的悬殊令消费者处于极其卑微的弱势地位。

  而这种维权渠道不畅的根本症结,还在于整个社会对消费层面的重视力度不够,近年来,关系到消费赔偿与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完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许多国家已经实行“最低赔偿制”,厂商的产品一旦侵害到消费者利益便会受到严厉的经济惩处,甚至会因此破产。而且,当地的消费者协会也被赋予较大的权力,消费维权部门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一旦胜诉,所有涉及的受害者都可以依照法院判决获得赔偿。相形之下,我国《消法》对有欺诈行为的厂商仅提出“退一罚一”轻力度的惩处。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这样一个无关痛痒的经济惩处也往往难以到位。

  显然,诸如此类的深层次问题,靠过节般的喜庆是无法解决的。只有将维权意识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消费者日常权利的规范化要远远好于维权行动的节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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