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高。新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类: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其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两档,具体标准为:①企业所在地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②企业所在地为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另外,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同时符合上述两类提高标准条件的,在对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类:凡符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90元调整为180元。详情可查询烟台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ld.yan-tai.gov.cn)。(皓亮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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