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因收受矿主贿赂违规发证,间接造成导致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725万元的兴宁特大矿难,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胡建昌不满,大声质问审判长:“我已经交出全部受贿款项,为何还要被判有期徒刑?”(17日信息日报)
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胡建昌已经被从轻判决了。
近些年来,贪官获刑越来越轻的现象令人担忧,贪官获得从轻处罚的“挡剑牌”越来越多:用赃款捐赠,获得从宽处罚;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被轻判:集体受贿多被轻判;多数赃款被认定为不明财产,等等。尤其在量刑上,重罪轻判更加突出。
有统计表明,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半数以上贪官有罪不坐牢,被判缓刑还照拿工资。湖南贪官文建茂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当晚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对贪官们这样的审判,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吗?这样的判决,难道不是对贪官的纵容?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一贯的方针政策。但是任何“从宽”都有个度,不能“从宽”到让贪官们“满意”为止。在贪污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当下,应该尽快扭转对贪官惩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否则,贪官们“满意”了,老百姓可就不满意了。王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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