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几江镇大同路110号李兰:我1998年再婚,丈夫在2005年6月借了2.5万元,我当时签字作担保,还将我儿子的房产证拿去作了抵押。2005年12月,我与丈夫离婚,当时还有1.75万元的欠款未还。
主持律师沈仁刚:该欠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并且您对该笔借款作了担保,所以即使您已经离婚,根据婚姻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您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记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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