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以前工作的那个公司于去年10月份进行了裁员,拟定名单中也包括我。公司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补偿金。因当时资金周转因难,公司打了一张欠条,注明11月底把这笔钱发给我。但到11月底,公司又往后推,过完年后,我再次找公司要钱,公司非但不给,还说已过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
刘女士:
据你信中所述,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条所列款项,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是劳动争议,你提起仲裁、诉讼就有顺序和时效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及工资、经济补偿的问题达成协议,已无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此,你可以仅凭公司出具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综上,你与单位之间就欠条兑现的争议不适用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公司所持理由不能成立。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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