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提高医保床位费报销结算标准 报销比例每天调高7元
两年来首度提高该项结算标准,37元/床·天的新标准下月起施行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吴子因) 对于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广州将提高7元/床·天的结算标准。
因应医院调整床位费标准
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广州市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的调整,为确保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不降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广州市医疗保险执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7]2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将调整为37元/床·天。
据透露,在本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做出调整后,对于实际发生床位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新标准保证了参保人的待遇不降低。相关具体内容参保人员可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www.gzlss.gov.cn)进一步查询。
举例说明 新旧标准对比
医保参保人黄先生2007年3月10日,因病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共计住院10天。该医院依规定对住院床位费收取40元/床·天,住院床位费累计为400元,按现行标准,其可享受最高限额为30元/床·天×10天的报销,共计为300元报销,自负100元。
假设其为4月1日后入院,则可享受到37元/床·天×10天的报销,医保负担费用为370元,自负仅需30元。
再假设其入住医院的床位费仅需35元/床·天,则其十天的床位费报销比例将可按35元/床·天×10天报销,医保负担费用为350元,完全不需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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