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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物权法》民宅不能再禁商?

  关键词:民宅禁商———

  新闻回放

  《物权法》尚未实施但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2007年的立法计划。据了解,为了与《物权法》相适应,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终出台时,将会去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

  (据《法制晚报》)

  各说各话

  彰显立法统一

  根据立法统一的原则,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但是以往我们曾发现,有的下位法却和上位法之间存在矛盾。

  《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所以作为下位法,租房管理办法现在就早早删除了与之相抵触的“民宅禁商”条款,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更新的及时性,维护了立法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民宅禁商不该删

  《物权法》坐镇似乎让人无话可说,但是民宅商用显然影响人们的安居乐业。难道有了《物权法》,房主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把房子租给美容院、租给小型工厂、租给宠物医院、租给开饭馆的,居民就只能在乱糟糟的生活环境里“哑巴吃黄连”?

  《物权法》保证了房主对房屋享有各种权利,但《物权法》的制定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人有家,人人都渴望着家能够成为温馨的港湾,我们这点小小的愿望,应该不算过分吧?

  别误读《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单看这个条款,似乎是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想商用就商用。

  然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一条件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任选其一,而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据此规定,《物权法》事实上是将住宅是否可以商用的权力授予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这也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和业委会的管理规约都可以作出“民宅禁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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