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初小燕)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出台新规定。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两个配套文件,两个配套文件分别是《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决定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分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遵循的原则、管价形式、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计价单位、付费起讫时间、明码标价等。其中,对采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规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对配备有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的管理重新进行了规定。《办法》同时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收费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将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划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每个服务项目再按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配备等情况分为不同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干费用)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车辆的保有量和泊车位的需求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强调,这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的实施,主要是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收费涨价。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定的详细情况,市民可登录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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