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法学硕士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违法一案,历经一年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指出,春运涨价不具备价格制定的性质,并不违法。
郝劲松诉称,2006年1月21日他买了一张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发现票价从1.5元涨至2元。
郝劲松提起诉讼后,市一中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郝劲松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裁定市一中院应受理。后市一中院审理此案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郝劲松再次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铁道部春运涨价是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所为,《方案》已经决定了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可以实行上浮和下浮,并就浮动范围和幅度等进行了设定。因此,《春运通知》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只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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