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路633弄内有辆废弃的小型汽车停放两年多,一直无人认领。找不到车主,居委会表示无法处理。3月9日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读者热烈议论。
读者刘帅是一家物业公司经理,他来电说,在小区管理中经常遇到相似难题。
居委会干部张秀美来信反映,小区地下车库里长期停放着60多辆破烂不堪、积满灰尘的自行车,不但占据车位,还成了卫生死角。居委会联合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希望车主尽快处理,可效果甚微,成了老大难问题,居民批评居委会“不作为”。
明知是废弃物品,可并非是无主物品,长期无偿占据公共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妥?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他认为,从法律上说这涉及到物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论公私物权都不得侵犯,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物权行使过程中与公众利益产生了冲突,并导致损害,就应停止或阻止其继续行使。
宋律师说,按“公示原则”,对有残余价值的废弃物品,可由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联合公示,要求物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否则以无主物品处理。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也必须公示。就说那辆废弃于弄堂的破车,如最终确定为无主,即可转移到其他场所,或当废品出售,得款多少、作何用途,也应公示,明明白白告诉业主。
本报记者 方钟泽 实习生 刘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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