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厘清某些概念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招聘:男,本市户口,40周岁以下……”按照最新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这一广州常见的招聘要求,将涉嫌“违法”?昨天,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就业歧视的条款马上引发争论。
《草案》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一位姓麦的市民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身高、相貌都有要求,甚至连是否已婚都要管。相比之下,《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未必顶用”。
细心市民还直言,《草案》虽然设立了专门的条款,但难说是重大突破。我国的《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草案》只不过增加了“年龄、身体残疾”两项。
一些企业则提出不同看法。某酒楼经营者说,像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提出一定的身高、相貌要求,如酒楼多招些年轻的服务员,也是迫于市场竞争压力,似乎不应算是“就业歧视”。
一位电子厂负责人说,劳动者到一定年纪,往往难以适应高速流水线生产的要求,如果只强调企业应无条件接收大龄人员,岂不是又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
还有经营者说,不敢招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怕影响其他员工的情绪,甚至吓跑客户。
对这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位姓黄的劳动法教师认为,《草案》欠缺对“就业歧视”的明确界定,确实容易造成误解,也难以操作。
据分析,在招聘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差别待遇”都属于就业歧视,只有那些“差别待遇”完全基于劳动者身体(如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等)或社会特征(如户籍、婚否等),而与劳动者的素质、能力无关,也超越了岗位的合理要求时,才属于就业歧视。显然,认为劳动者年龄大了就会“手脚慢”、或明知不会传染却又以影响他人情绪为由,就应属于就业歧视。
她建议,《草案》应规定就业歧视的一般概念,同时,可将已明确的歧视现象作出列举。另外,《草案》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也不明确。“可考虑规定,如劳动者证明确因受就业歧视而受到损失的,可以索赔。这样,才能加重违法成本!”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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