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政府就鹤兴路片区拆迁事宜答记者问
日前,九龙坡区政府就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鹤兴路片区为什么要进行拆迁?
九龙坡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鹤兴路片区地处九龙坡区商业核心地段,该片区80%的房屋系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前修建,多数为穿逗夹墙等简易结构建筑,年久失修,危旧破烂,并多次发生火灾和垮塌事故。
记:鹤兴路片区的拆迁是不是合法?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项目业主取得了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落实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法制订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许可申请。经审查后,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的拆迁是合法的。
记:拆迁许可证是否过期?
区政府: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该项目2004年8月31日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于2004年9月5日启动了拆迁,拆迁许可证有效,拆迁行为合法。
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区政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规定,经该片区被拆迁人公开投票选择,重庆金地资产评估公司当选该项目拆迁评估机构。金地评估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和拆迁评估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并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示,经过现场评估询异,出具了拆迁评估结果报告,拆迁人以此为基础制定了该片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
记:拆迁人提供了哪些补偿安置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拆迁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记:拆迁双方关于补偿安置的分歧是什么?
区政府:拆迁人提供了多处区位条件较好的异地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提供了鹤兴路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一、二层多处位置供被拆迁人选择。而被拆迁人仍坚持要“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同时要求拆迁人另给予自1993年3月以来的经济损失赔偿500余万元。
记:为什么不能按被拆迁人的要求按原位置、原楼层、原朝向、原面积还房?
区政府:按照经批准的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城市形象设计,该区域部分地块已实施杨家坪环道、大件路、轻轨、公交换乘车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地块才作为办公、商业住宅综合建设用地,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规划设计为大型商场,无法满足被拆迁人提出的“四原”的独立安置要求。
记:为什么拆迁双方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达成协议?
区政府:自拆迁以来,双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面分歧较大,被拆迁人杨武不直接与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由其妻吴苹出面与拆迁人协商。吴苹一方面认为协商不充分,另一方面又在拆迁人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回避与拆迁人联系,拒绝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导致拆迁双方长时间无法达成协议。
记:为什么房管局介入鹤兴路拆迁纠纷?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本案在拆迁双方长时间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人根据相关规定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九龙坡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法受理,并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属依法行政,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房管局是否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在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拆迁条例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可以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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