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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买房未过户房子成了无主财产-

  本报讯由于二十年前买房没有过户,手持发黄和有破洞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强(化名)昨日申请公证遭到拒绝。房交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卖房者已经去世,加上超过了财产确认的诉讼时效,王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产权过户。

  昨日,为了给父亲当年的买房合同办理公证,王强来到了渝中区公证处。

他告诉公证员,1986年,他的父亲与一个孤老太签订合同,买下了老太位于渝中区七星岗的一套二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当时,老太的丈夫已去世,她也没有继承人。父亲拿到房产证后,没有马上去办理过户。谁知,老太太不久后去世,父亲也就没再理会过户的事。前段时间,王外出十几年后回家,偶然看到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别人的名字,才知道房子没有过户,便拿着合同去了房交所。

  “工作人员说无法认定合同的真伪,当事人又不在人世,所以不能办理过户。”王说。之后,王又去了法院,请求进行财产确认。“法院说我的确认自诉没有被告,不能立案。”王非常无奈地说。经人介绍,王来到了公证处,申请为这份合同进行公证。

  公证员仔细地看了这份已经快要掉渣的合同,上面的笔迹有些模糊不清,老太的字也是歪歪扭扭,难以辨认。由于卖房的老太已经去世,无法进行核实,对这份合同的真伪无法认定,所以公证员表示无法办理公证。

  王又咨询是否可以办理其他公证,来变更该房屋的产权。公证员告诉他,如果办理赠与或买卖合同公证,首先必须房产在王的父亲名下。现在产权证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因此也无法办理其他公证。

  收拾好自己那发黄的合同,王强沮丧地走出了公证处。市房交所一位姓钟的工作人员表示,王的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由于卖房者已经去世,房交所无法认定他所持合同的真伪,加上超过了财产确认的诉讼时效,根据目前的规定,王强没有办法进行产权过户。律师支招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认为,王强的父亲所购买的房屋现在属于无主财产,法律规定此财产应该由国家所有,王的父亲应为此无主财产的债权人。国家在享有此财产的时候,应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沈律师建议,王强的父亲现在可以起诉此无主财产的管理部门,要求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过户。但是,他要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找到卖房者在世时,通过其他渠道留下的笔迹,申请鉴定,证明合同上的笔迹为卖房者亲笔书写,或者向法院提供当时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最后由法院来认定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记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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