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从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将代替现行诉讼费收费标准。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金牛法院、彭州法院等了解到,我市各法院近期立案数量降到了同期最低,“多不过一两件,少则没有。
记者走访
几天以来 立案数明显减少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金牛法院和成都中院的立案大厅,几名工作人员正埋头整理材料,没有一个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成都中院司法行政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段时间以来,中院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立案数量降到了最低,要在平时,每个工作日可立案几十起,现在一般只有几起,有时一天都没有一起。金牛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天民商事案件立案量大幅度下降,偶尔有几件离婚案子来立案,而往年这个时候每天一般有10多起民事案件。彭州法院的代正伟副院长表示,这些天,多不过一两件,少则没有,立案庭看不到当事人。
记者从成都市的其他基层法院也了解到了相同的情况。高新法院立案庭的党主任表示,这几天立案数确实明显减少了。
“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4月1日以后再申请立案,因为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比现在的诉讼费标准要优惠很多,反正也没有几天了。”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告诉记者。在采访中,不少律师都表示,当事人也在等待4月1日来临后再到法院申请立案。
详细解读
六个方面 诉讼费大幅降低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从六方面大幅度降低诉讼费的交纳标准,给打官司的百姓带来多多实惠。本报联合法院从具体的案件标的出发,为您详细解读新办法的诸多好处。
财产案件
现行办法: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比例交纳: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新办法: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说明:以标的10万元的案件计算
按现行收费办法:50元+(5万元-0.1万元)×4%+(10万元-5万元)×3%=3510元
按照新的收费办法:50元+(10万元-1万元)×2.5%=2300元
省了:3510-2300=1210元
好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调解和简易程序诉讼
现行办法: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新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例说明:一件标的为10万元的案子,适用简易程序计算
按现行办法计算:50元+(5万元-0.1万元)×4%+(10万元-5万元)×3%=3510元
按新办法计算:[50元+(10万元-1万元)×2.5%]÷2=1150元
省了:3510元-1150元=2360元
好处:新办法让合法自愿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得到实惠,今后,将有更多的人愿意选择调解结案。
离婚案件
现行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新办法:离婚案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说明:以一件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的离婚案件计算
按照现行办法收费:50元+(20万元-1万元)×1%=1950元
按照新办法收费:300元+0元=300元
省了:1950元-300元=1650元
好处:对保护私有财产非常有利。
劳动争议案件
现行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新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好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并强调法院禁止乱收费,这对弱势群体是非常有利的。
行政案件
现行办法: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新办法: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举例说明:以一个标的额为2万元的行政案件为例
按现行办法计算:50元+(2万元-0.1万元)×4%=810元。
按照新办法计算:50元
省了:810-50=760元
好处:降低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对当事人是件好事,对于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也有推动作用。
执行申请费不预交
现行办法: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新办法: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好处:新办法可避免申请人交了钱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而且按照实际执行回来的费用收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免、减、缓精细划分
新办法还对诉讼费免、减、缓下了详细的定义: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原则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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