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创新都需要细致的工作伴随其后。同样,立法委托起草也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惟其如此,我们对立法委托起草的期望才不会落空,我们的立法才能进步
据《法制日报》3月26日报道,为防止政府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北京市政府的立法将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
部门起草立法是我们近些年来的一贯做法。由于起草者大多是日后执行此法的部门,这其中难免会存在“屁股指挥脑袋”的现象:在草案中比较周到地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执法方便,相对忽略相对人的权益和实行的不便,具体表现为规定自身权利、制裁手段、措施较多,而规定自身义务或职责相对不足;规定相对人的义务、违反的责任较多,而对相对人守法条件的提供和权利保护规定相对不足。例如收费或收税,规定相对人的义务、违反的责任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如何保障相对人履行这些义务缺乏措施,所以缴纳期限很短,早交不行,晚交也不行,就那几天交则必须排大队;许多规定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却缺乏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规定,结果,相对人拖延是不行的,一定会招致处罚,甚至当事人表示一定改正也一定要处罚,但轮到行政机关却随便拖延无人追究……这些现象看似是执法的问题,其实早在立法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部门立法还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矛盾。
故而,为了彻底革除部门立法的种种弊端,委托专业人士或组织起草立法,无疑是一个好办法。首先,由于这些人或组织超然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一般不会执著于部门利益和执法的方便,本身就具有了公正性;其次,他们的专业知识是进行相关立法的知识储备,有助于起草立法;第三,即使由于摆脱了行政执法机关的立场可能带来的某种片面性,但因为这只是为立法提供毛坯的工作,后续的工作纠正这种偏颇也是很容易的。此外,立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立法的起草和制定都得“排队”,委托起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资源紧张的问题。
但与此同时,委托专业人士或组织起草立法,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否则可能降低甚至毁坏立法委托起草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一,立法起草的委托不可以生出一种行当、职业。立法起草委托是要利用他人之长,所以不能不断的、固化的委托,这是用直接委托方法进行委托时要十分注意的。
第二,委托起草的合同对必要事项一定要约定清楚。例如立法在许多情形下都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委托机关自己做这件事还是由起草者做这件事,必须认真考虑,并在合同中交代清楚。要求起草者调查研究的,也一定约定好调查研究的方法、范围以及疑难问题的反复调查等,这会使草案文本不仅仅反映起草者的意志,而是尽可能多地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再如合同还应当要求起草的文本配有说明。
第三,行政机关接手起草的文本后,应当一定程度上受文本的制约,不能随意废弃全文或某些条款。如果行政机关不满意草案文本,要废弃文本或其中某些条款,应当说明理由;草案涉及某种行业利益或集团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要求,组织听取公众的意见,甚至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为了让制定者了解起草的全过程,也是为了公众对立法的监督,委托形成的草案文本,应当一直附在不同草案稿的后边。
实际上,任何一项创新都需要细致的工作伴随其后。同样,立法委托起草也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惟其如此,我们对立法委托起草的期望才不会落空,我们的立法才能进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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