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黄素兵 记者陆海龙)明知用以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仍然将巨款出借他人,结果贷款人血本无归,借款人锒铛入狱。3月27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了一审判决,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34万元贷款的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现年31岁的朱某因经商欠了不少债务,为偿还欠债,朱某不断向他人借高利贷,其仅有的1套住房因欠债被法院查封。为能顺利骗得他人借款,朱某请人伪造了1张自家住房的产权证。2006年11月4日,朱某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以在高邮有工程、需要借款购买材料为由,在从事民间资本借贷的周某处骗得现金17万元。后朱某将该款归还了个人债务。同年11月8日,朱某又请人伪造了其父亲住房的产权证,成为其父亲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到周某处骗取借款。令人遗憾的是,当周某发现产权证系伪造时,又听从了朱某“房产证是假的,房子是真的,钱在高邮工地上用,绝不骗你”等信誓旦旦的保证,这样,朱某从周某处又骗取现金1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经周某反复追要,朱某向他人借了3万元归还了周某。周某得知余款无着落,遂将朱某扭送公安机关。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判决对朱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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