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江苏高淳民政局替无名流浪汉死者维权案”在二审驳回上诉后,既出人意料又顺理成章地落下了帷幕。说它出人意料,是相当多的人估计,该案在一审裁定民政局“主体不适格”后引起了广泛争议,随后全国其他一些地方民政局却在效仿官司中胜诉,南京的这个“全国首例”可能会出现“峰回路转”的结局。
对法律特别是法律争议,笔者作为门外汉不敢妄言。但从今天见报的这则新闻中,笔者却看见了闪光的东西。相信这种闪光已走下法律的层面,照进百姓的心中。
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尊重。这没有疑义。哪怕死者是“微不足道”的流浪者。问题是以何种形式给予尊重。在现行法律下,死亡的流浪汉如果没有确切的权利代表人,谁做他的诉讼主体法律上存在空白。是抛开民讼法的基本精神做个案探索突破,还是思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为更多的人维权,是摆在公众和司法系统面前的一道选择题。
有的法院选择了前者,如湖南临湘和湖北宜昌等地。有的法院却选择了后者。
笔者认为,应高度评价南京中院向市人大提出的立法建议。南京中院在审结此案后,并未在法律体系内总结“高淳流浪汉案”的法理是非,而是跃上一个更高的层面,思考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甚至具体到救助基金的设立细节,这比给予高淳那个无名的死亡流浪汉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要积极的多,有意义的多。
这一“上诉案”的驳回,如果最终催生出一个“无名死者维权保障”的立法来,不是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革命性松绑”所能产生的法律突破,而是一次实现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制度性突破”。谁先谁后,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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