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29日专电(记者吕福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于《物权法》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显示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小区停车场问题仅是《物权法》中所涉及的一小部分,但它足以让广大业主欢欣鼓舞。“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虽然此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已有类似的内容表述,但在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中如此清晰地表述,其意义毋庸置疑。既然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就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业主维权活动,彰显了广大业主法律素质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这样的激情场面还是越少越好。这需要政府部门以执政为民的理念,关心支持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需要法院等司法机构依法办事,还业主应有的权益;需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明确物权所有,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相信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都会以空前的自觉行动来践行自身权利与义务,共同建设民生幸福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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