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确保驰名商标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省高院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通知》,就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该《通知》要求全省各中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和事实关;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另外,各中院对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在判决作出前,并经院审委会讨论后,书面报请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审查。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理。(晓泉民三)
来源: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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