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总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二十八条,将于4月1日起施行。30日,有关人士就条例中百姓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明列八项监督内容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明确了八项监督内容: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许可公示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有关材料是否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立卷保存;行政许可法、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义务性规定是否遵守。
关于监督方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受理,依法查处或者交办、转办、督办,并根据需要反馈结果。
行政许可收费要守规矩
行政许可收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收费事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二)收费机关持有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三)收取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四)不得利用行政许可权强制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强制申请人、被许可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咨询、培训等服务。
行政审批“八不准”
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有8条:刁难、勒卡行政许可相对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指定有关专业技术服务组织承担行政许可决定前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任务,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泄露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唆使、协助申请人涂改、隐匿、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或者授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实施监督检查,干预被许可人从事合法的行政许可活动的;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有关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的;实施行政许可中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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