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楼工程发包和建设中,我献计献策,为了表示感谢,他们给予我奖励,不能够认定为受贿。”昨日,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青年社居委原党总支书记许明祥涉嫌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29万元,在合肥市包河法院,这样为自己辩护。
据了解,被告人许明祥涉嫌受贿是有关部门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的。该案先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该市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11月,许明祥担任合肥市常青镇青年村党支部书记,后因城市改造、区划调整,大量农业、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青年村变更为青年社居委。许明祥开始身兼三职,担任青年社居委书记,并挂职社区所属公司合肥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六建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合肥青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理,全面管理社区的各项工作。
然而,就在“三权合一”期间,被告人许明祥开始“大展身手”。据指控,自1999年至2004年,在该村相继兴建拆迁恢复楼“青年小区”、“世纪阳光花园”以及综合办公楼“青年大厦”等工程中,许明祥先后4次收受开发商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9万元。此外,据检察机关查明,2004年5月4日,许明祥还“一口”吃进合肥市六建公司经理杜某“孝敬”的10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许明祥已将赃款全部上缴。
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许明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激烈争辩。控方认为,许明祥作为村民自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管理着村民拆迁补偿款,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应当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而辩方认为,作为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村或社居委书记,许明祥管理的并不是村民拆迁补偿款,而是村民集体资金,其虽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但不对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不成立。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铃子、许忠德)来源: 安徽法制报 日期:编辑: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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