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商东天刑)4月3日,自诉人高明明与被告人黄国小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签下一份“特殊”的和解协议。这是天宁法院适用近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办法的一起案件。
自诉人高明明与被告人黄国小不久前发生纠纷,高明明被打成轻伤,案件到了法院后,天宁法院刑事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近亲属、社区代表,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做刑事和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自愿赔偿高某各种费用2万元,高某放弃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天宁法院根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该院的《实施意见》对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范围、条件、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协议应记载的内容、力求达到的效果以及后果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为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分别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并告知程序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圆桌会议形式,尽量让当事人感受到平等公正;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刑事和解,尽力促成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对话,就犯罪行为本身交换看法,谈论犯罪行为对各自产生的影响,被告人承认过错,表达歉意,双方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赔偿、补偿等方面达成一致,并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被害人可能因此而表示宽恕谅解。通过调解、调和、会商、教育,共同确定责任,商定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刑事和解程序的后果:经审查,认为刑事和解协议合法、真实、有效的,根据和解所修复的社会关系的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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