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间借贷法律建设
《放贷人条例》正在起草中
□本报记者 苗燕
央行目前正在抓紧推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设。
据了解,我国目前没有任何针对小额信贷的政策和法规,因此不规范的放贷行为屡有发生。但另一方面,小额信贷试点的工作已经开展一年有余,这类贷款模式被证明存在广阔的生存空间。因此,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相关条例的出台,或将使民间信贷逐步合法化,而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当前小额信贷组织等存在的法律环境。
此外,刘士余要求,要抓紧制定与《物权法》施行配套的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此前,央行有关负责人在“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也将推动存款保险立法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指出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刘士余强调,要从提升民族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高度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需要出发,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建设规划,促进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他指出,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促进金融创新为重点的金融法制建设。
他说,通过多年的实践,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和金融市场产品创新已有成功实践。因此,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监管规则,鼓励金融产品创新。
方培林与温州边缘金融市场
□本报记者 曹薇
20多年前,当时还仅是一名普通工人的方培林以开“只见过一天阳光的钱庄”而被载入温州经济改革的史册。20年后,他以创新的担保贷款模式再次重出江湖。
不过,他和他所从事的温州边缘金融市场而言,在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夹缝中,闪转腾挪,始终有他的方寸之地。
地下钱庄
80年代,方培林的钱庄得到了钱库镇政府的默许,但就在钱庄挂牌的第二天,温州市农业银行就上门抗议,方培林不得不把招牌摘下来转入地下,随后,成为名副其实的地下钱庄。
方培林的地下钱庄在运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应健雄曾对方培林的钱庄进行过调查,钱庄资金的周转,实际靠手头十来个做买卖的人作为固定客户支撑。
考虑到方兴钱庄在当地的影响,如以强制手段取缔,肯定会造成客户的损失而产生社会混乱,所以银行决定在钱库镇的银行和信用社也实行利率浮动,改变了以往的服务方式,成为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在全国率先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欲以此与方兴钱庄竞争,挤掉钱庄。
谁知,在方兴钱庄开张的一年后,却发生了“金融抬会大灾难”。
抬会一开始只是一种民间的融资信贷,有些抬会会主原本也是想学方培林搞私人钱庄的。
可是,某些人,在侥幸、狂热和从众心态的驱使下,在两年时间里,温州最大的抬会,有温州所属九县两区30万人参加,会款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
失去理智、极度病态的金钱游戏总有一天会断链崩盘。1987年,在短短3个月里,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多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倾家荡产。方培林的钱庄也因为自身经营原因,于1989年自行关闭。
担保公司
“又是方培林”,方兴钱庄关闭十余年后,温州又冒出了一家“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媒体在报道方培林的时候,总是这么说起他。
2006年温州的报纸广告上,也相继出现了“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的广告。这次方培林再次出现在温州金融市场的江湖上,盯的不再是进进出出的“议价存贷款利率”,而是类似于空手道的,“房地产抵押履约担保”和“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业务。
温州方兴担保公司发明的这种“存款单嫁接贷款法”,通过有偿收购存款权,利用存单质押为房产抵押作反担保,增加贷款人额度。
“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按照正常的抵押率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如果该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要求提高房地产抵押率的,其增贷部分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的存单质押担保,担保公司与存单持有人和借款人三者再就利益关系签订协议。
同样,方培林也为自己的边缘金融行为找到了政策依据,2000年1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表面上看没有什么新意的“质押履约担保”,嫁接了房产抵押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的银 行传统业务。“这种担保方式,所有过程包括借和贷都在银行内实现,都是很正规的,银行、借款人、存单持有人和担保公司四方受益。”方培林说,现在国家政策支持有偿担保, 在此过程中他完全依照《担保法》及国家金融法规操作。
浙江省银监局和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也联合对方兴担保公司进行了调查,他们认为这是有益的金融探索,值得进一步关注,但是其效果还有待观察。
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新型业务是活跃的温州民间金融与国有银行嫁接的新产物,既能满足当地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社会游资寻找到了一个公开合法的投资渠道,并将民间无序的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之中,同时还盘活了房地产资源。但是这项业务的风险一方面是担保公司可能无限放大担保额度,超过国家关于“担保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能超过10倍”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导致房产急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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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民间借贷前世
江浙地区最为原始的民间借贷是“会”,有标会、互助会等。一般而言,“会”由地方上较有声望的自然人发起,以解决某个或某几个成员特定目的的资金周转问题。“会”内成员可以轮番得到其他会员支付的“会钱”,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江浙当地称为“做会”的这种借贷活动初期的本意是民间互助,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有不少专为赚取利差的“旬会”、“日日会”、“高利会”出现,以“会”养“会”、“倒会”等恶性事件也频繁发生。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地方政府出重拳打击“日日会”,“做会”活动在江浙地区略显沉寂。但从2004年以后,随着宏观调控令中小企业资金面趋紧,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其中很多民间借贷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积聚了较大风险。
在这一阶段,“金融掮客”和短期拆借中的“高利贷”活跃是重要特征。
(蔡国兆 曹薇 章苒)
2006年浙江省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
指 标 年末数(亿元) 比上年增长%
各项存款余额 25005.9 18.4
其中:企业存款 8609.7 18.0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10801.7 18.4
其中:人民币 10473.5 19.8
各项贷款余额 20757.8 21.2
其中:短期贷款 11953.6 26.5
中长期贷款 7532.9 18.8
2006年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绝对数(亿元) 比上年增长(%)
工业增加值 5655.05 17.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028.29 14.6
集体企业 204.09 11.6
股份制企业 1487.64 18.1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1372.78 23.7
私营企业 1906.67 17.4
#轻工业 2466.69 13.6
重工业 3188.36 20.4
资料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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