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4月5日消息(记者章恒陈定川)福建省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昨天,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省级财政对各地(不含厦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提高后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全额安排。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年度中新出现的困难突出的群众,可采取临时救助的措施给予帮助。农村低保的年度动态管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评议,符合条件的,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超过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退出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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