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科技园区分理处原主任王正华,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同案犯——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宇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15日,王正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沙河分理处副主任期间,将自己购买手机的费用1560元以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报销。
同年4月14日,王正华为帮助该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金,挪用其他单位在该银行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800万元给该公司使用。后该款于2003年4月17日归还。
此外,王正华还于2003年4月14日、17日、18日,利用上述的职务之便,与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宇共谋,以到期上划的名义,3次挪用其他单位在该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共600万元,供星辰远东公司使用,该笔钱款于2003年7月7日归还。
2003年8月间,王正华收受了苏振宇表示感谢的好处费——一张内存10万元的工商银行银行卡,案发后王正华退赔赃款10万元。
法院认为,王正华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苏振宇与王正华共谋,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也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此外,王正华挪用其他单位的承兑汇票保证金800万元给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虚假增加注册资金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规定。宣判后,王正华、苏振宇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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