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浩
因供电进户线路发生故障,致使居民家中的微波炉、DVD等家用电器损坏,可维修费用却无人承担。近日,家住道里区的居民裴女士将房产公司和电业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电器维修费用。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房产公司赔偿裴女士维修费550元。
据裴女士称,2006年4月1日,她居住的道里区新华小区9栋楼外的供电进户线路发生故障,将她家的微波炉和DVD损坏,经维修共花费550元。事后,她找到房产和电业部门理赔,可双方均不认可是其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
针对裴女士提出的要求,房产和电业双方各执己见。房产公司认为,2006年4月1日发生的电力事故与该公司无关,责任应在电业局,因为居民是将费用交给电业局,裴女士与电业局建立了供电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电力设施不应由物业来维修,接触点应由电业局维护,该事故应由电业局进行赔偿;而电业部门认为,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房产公司对裴女士所居住的房屋供电设备维护范围进行了产权归属的确定,且电业局所收取的电费中并不包括业主共有产权的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费,故应按产权分界点协议由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裴女士与埃路房产分公司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与电业局系供用电合同关系。房产经营公司与电业局于1997年9月5日签订了《配电设备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该协议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别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故房产经营分公司与电业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裴女士的电器损坏是由产权归属埃路房产分公司的供电线路发生故障造成的,故应由房产公司对此财产损害承担赔责任,裴女士要求其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房产经营公司赔偿裴女士维修费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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