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彭泽县的小张开了一家小饭店。由于小张脑子活,饭店的菜式花样多,饭菜可口,价格便宜,再加上服务周到,饭店的生意一直红红火火,在方圆几里也算是小有名气。
“我们饭店附近一个村的村委会有什么招待啊、加餐啊,都是到我这里吃。
日子一久,小张就慢慢开心不起来了,因为村委会累计欠下了他近2000元餐费,几次催讨都没有结果。
“各位领导,麻烦把饭钱结了,小本生意不好做啊。”小张几次三番跑到村委会去讨要餐费。
“你不要总吵,我们会给你的,看来以后不去你那吃饭了。”这不,村委会的干部生气了,不去小张的饭店吃饭了。“不吃白不吃,吃了还想吃,你们吃了饭还想不给钱,我们上法院评评理去。”小张气不过地说。
3月3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给付原告小张用餐费1900元。(刘俊记者方方实习生陈佳丽)律师点评:被告村委会工作人员带人到原告处用餐,均由其相关负责人员在原告提供的的单据上签字,故用餐均系职务行为,原、被告之间的饮食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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