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参与股指期货框架初现
早报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原则框架初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对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IB业务(期货交易介绍商)的资格设置暂时仅有创新类券商能满足。
除了IB业务,据悉,券商还可以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初期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对于基金初步的思路是,可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根据其持有的股票资产的市值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以依据保本策略少量投资股指期货,而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被禁止投资于股指期货。(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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