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反馈马春红
昨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公共财政”增收不能忽视弱势路权》的评论,针对近日发生的四川内江市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一事进行了评论,作者从保护弱势路权的角度反驳了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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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拍卖以实物居多,现在人行道的经营权居然也成了拍卖品,实乃新鲜之事,也着实让人诧异。人行道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本应是公共财产,而如今这部分公共资源却遭受到被管理部门拍卖、瓜分的待遇,其不合理性毋庸置疑。
虽然,城管部门以“公共财政”的名义为自己辩护。但是,这些个理由却忽视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城管的权限问题。城管,顾名思义是城市管理之义。城管拥有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权,却不享有处置权,明确这一点,纵使有千万个理由也无法掩盖这一行为因越权造成的不合理性。
同时,我国行政执行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而拍卖真的能达到便民的目标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据《华西都市报》调查,城管拍卖的人行道正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黄金地段,休闲场所一旦变为商业路段,居民以后要如何休闲呢?这显然违背了便民的初衷。另外,管理部门越权执法,将本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处置权据为己有,这样极容易被其他执法部门效仿。如果各行政部门都将自己管理的那部分公共资源进行市场化,那么,有多少公共权益会被卖掉,我们的公共资源又将面临何等的尴尬境地呢?基于以上几点,这种职权滥用的行为实在是无合理性可言,当立刻叫停,与此同时,执法部门也应时刻谨记各自职责及执法权限,切不可拿公共资源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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