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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盘价虚高被曝光 专家称应支持小股东查账

   

陆家嘴中央公寓外景
陆家嘴中央公寓外景

  新民网•独家报道 23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上海楼盘房价虚高内幕:每个环节都存在人为操纵”,节目中称该栏目接到上海陆家嘴联合房地产公司小股东耀国能源公司代表的反映,他们发现自己公司参股的楼盘陆家嘴中央公寓在开发过程中有很多不正常的现象。

  耀国能源公司阎启忠称,中央公寓“造价加土地价格,成本应该在6000元每平米左右,事实上已经在12000左右。”

  耀国能源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新民网了解,2005年9月,耀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上海陆家嘴联合房地产公司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销售房屋,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2005年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8月,耀国能源曾以小股东利益受损为由起诉陆家嘴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账簿。2006年10月11日,浦东区法院一审以原告耀国能源“查阅目的不合情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月24日下午,新民网连线一直关注此案的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师静,师静认为,耀国能源曾连续几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却未被支持,可能是耀国能源向央视曝光有关内幕的直接原因。

  师静称,他和一些法学专家一直关注着该案,他们都认为法院存在错判情节,所谓“查阅目的不合情理”的理由并不成立:耀国能源作为小股东,在怀疑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利要求查阅账目,“自己开发的房子,连卖多少钱都不能查,根本说不过去。”

  师静认为,法院错判的原因不得而知,但中央公寓周围房价18000元每平米,中央公寓部分套房出售时仅卖到9000元每平米,这是合同上写明的不容争辩的事实。“或者有黑幕,有人不愿意揭盖子,但只要有人追下去,就一定会真相大白。”

  师静建议耀国能源提起重审,在媒体的曝光下将上海中央公寓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黑幕”公之于众。

  专家称法院应支持小股东查阅账目

  24日下午,新民网连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赵万一告诉新民网,“小股东要求查阅账目,法院应当支持。”

  2006年10月11日,浦东区法院一审以原告耀国能源“查阅目的不合情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赵万一认为,如何判断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正当性,我国公司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法官在综合考察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

  赵万一告诉新民网,“查阅目的正当与否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的义务是说明查账的目的,而并不负有证明查账目的合法性的义务。相反,公司应证明股东要求查账的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并以此作为拒绝股东查账的理由。”

  另外,24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向新民网表示,他仍坚持去年的观点,认为“小股东有权查账,而且公司方面应该提供。小股东有知情权,应该予以保护。”

  甘培忠认为,原始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账簿,公司存续期间加入的股东只可以请求查阅其加入后的公司账簿,加入的股东因怀疑其加入时的资产评估存在虚假情况而提出查阅当年会计账簿,也可允许。

  他还认为,耀国能源在怀疑房屋销售价格不真实时,有权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无权拒绝查阅。上海浦东区法院判决驳回请求,存在对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不当适用情形。

  甘培忠说,“至于操作层面,法院可能认为比较麻烦,但是这与知情权是两回事。小股东有权查账。”

  开发商是否被查尚未知

  24日下午,新民网连线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相关人员告知新民网,本事不归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管理,他们只接受市民投诉。随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民网,如果是要吊销开发商方面的营业执照,则应由市工商局管理。

  之后,新民网联系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称并不了解此事。此后,新民网也联系工商局浦东分局相关部门,但均无人接听。

  随后,新民网联系了上海市陆家嘴功能区管委会。陆家嘴功能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告诉新民网,管委会党工委、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外出。而且,该工作人员还告诉新民网,“今日下午有许多人要联系管委会负责人,但均未联系上。” (新民网 章文君 王洋)

  相关链接:

  原《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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