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渎职性见死不救”应予治罪

  当道德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4月24日《重庆晨报》)

  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的良好初衷不容置疑,或许这也是拯救社会道德沦陷趋势的无奈选择。但常识告诉我们,国家公民有两种义务:一是法定义务,二是道德义务。那么就“见死不救”问题而言,作为仅担负道德义务的公民来说,“见死救或不救”都属道德范畴的事,因而纵然他们有能力施救却见死不救,法律也无法加以强制。而有些公民或团体,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等,“见死必救”乃是其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这些职业领域的公民和团体发生了见死不救行为,便属于在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过程中的故意渎职,因而就理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愈演愈烈的见死不救丑恶现象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政府救助机构等见死不救现象近年来比较突出:有的公安人员旁观歹徒行凶而绕道走开,有的“公安110”机构接警后故意拖延出警甚至干脆不出警;有的医疗机构对没钱的危重患者坚决不予收治,有的120急救车丢弃贫困重病患者。诸如此类公然见死不救的恶劣行为,不仅导致很多生命悲剧发生,而且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堤坝。

  因此我认为,对见死不救行为实施刑事处罚,就须看对象,即:普通公民若见死不救,就由道德舆论去谴责;而对担负着法定救助责任的公民及团体,若见死不救,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何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见死不救现象?一方面,针对担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团体及人员专门制定“见死不救罪”,严惩渎职性的见死不救行为;另一方面,对普通公民,则制定见义勇为的重奖和权利保护政策,以鼓励普通公民在他人危难之际能自觉地挺身而出。马 樵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商 机 创 业 投 资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