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死不救不能仅靠道德来谴责。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的王文科教授建议,刑法应确立“见死不救罪”,并分类进行处罚。
王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引起人们的关注。
王教授认为,“见死不救”可分不同的类别,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风险却不救,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王教授还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有效的奖励与补偿机制也是有效的手段之一,政府应通过救急基金会给予救人者相应的补偿。(记者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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