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本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等3部重要法律草案(下文“新规”为三审修改意见,“原规定”为二审稿内容)。
经济补偿更具有操作性 不同的人适用不同标准
新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新规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原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修改原因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1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还有的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上班之日成立劳动关系“纸合同”须1月内签订新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修改原因有意见认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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