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6日讯
原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连琏于2006年8月4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在昨天的二审法庭上,刘连琏认为太仓公司给其的400万元人民币是自己与太仓公司总经理基于朋友关系共同合作买卖股票获利后的利润分成,而法院查封的自己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母亲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亲戚委托自己代为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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