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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管理站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他们的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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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宾站在被测速的路段 |
同样的遭遇不同的选择
郴州市某实业集团的邓资全(化名)前几天也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被监控超速。但他没有像李国宾一样,对交警部门的罚款提出质疑,而是找熟人将2000元滞纳金免了,交了400元罚款(两次超速,一次罚200元)。邓资全还向朋友借了两本驾照去扣分,“一次超速扣6分,两次就要扣12分。扣满12分,驾照就要被吊销,我不得不这样做。”邓资全无奈地说。
家住郴州市三里田村桐子坪组的建筑承包商李子宁(化名),在2006年7月份,先后两次因超速被罚款。
在同样的遭遇面前,李国宾作出了不一样的选择。虽然4月2日他交纳了500元罚款,但回到家后,李国宾就开始起草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五大队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罚款500元”。
李国宾起诉五大队的理由是:“被告在执法中故意设置陷阱,流动检查时应在前方200米处告知司机及车主有雷达测速,但被告没有任何提示”,“即使被告监控数据没有问题,我的实速60公里,才刚好超速50%,而不是50%以上,被告对我按超速50%以上实施处罚,是明显错误的”。
律师说法
交警有程序违法嫌疑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冯晓辉律师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有严格规定,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表明身份、告知等义务。郴州交警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在执法时没有表明身份,所谓的“暗处执法”是与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相违背的;关于告知(含事前和事后),事前告知的随意性较大,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事后也没有将处罚事实理由及相关的救济途径及时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
同时,行政执法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此案因此还涉及到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交警部门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譬如规定罚款幅度在200元~2000元之间,交警部门应该按照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一个数额,不能想罚多少就罚多少,也就是说郴州交警必须遵循合法和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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