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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本报专访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

  ———本报专访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本报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人们对证人出庭参与刑事诉讼充满期待,可是10年过去了,各界并没有看到所期望的结果。多数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这是多数地区刑事审判活动的共同现象,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影响某些案件的程序正当及实体公正的难题。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法制日报的专访时说。

  对于一些专家学者主张的全部刑事案件证人都要出庭的观点,胡云腾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在很多案件中也是没有必要的。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所在的审级,结合各地的司法资源保障程度,逐步向前推进。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纯粹是立法问题

  关于证人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社会上已经形成一些共识,比如如何保证证人的安全以及如何补偿证人出庭作证所蒙受的经济损失等。针对证人出庭难,理论界呼吁通过填补法律空白和细化法律规定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保障措施等,提出了不少立法建议。但是胡云腾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一部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在中国,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是文化传统原因。

  “我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持怕得罪人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的人还不少,如果一个人的同事、熟人或朋友犯了罪,他愿意主动去法庭指证他吗?即使愿意去,是不是也很在意周围的同事或者朋友议论?”胡云腾说,“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有浓厚的‘厌讼’和‘厌证’情结,人们一方面会有因作证遭到其他人非议的顾虑,另一方面更怕出庭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而得罪其本人或家人”。

  正由于有种种顾虑,很多人并没有把出庭作证作为公民应尽的责任,通常以种种借口逃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不让他出庭可能还会说真话,如果让他出庭反而可能什么都不说了。

  据胡云腾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率在各级法院几乎没有超过10%的,有的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甚至更低。另据有的学者调查,证人出庭作证率也很低,华东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其1998年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进行统计发现,在所有提供过证言的证人中出庭作证的仅占1.5%。

  胡云腾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许多案件查清事实、彰显程序正义所必须。因为确有一些案件事实,只有相关证人到庭作证,法官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也确有一些证人,由于种种原因,对控方作的证言与对辩方作的证言不一致,甚至只愿意到法庭上去说明事实真相。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显然不是人为的作秀,而是查清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

  因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要着眼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需要,按照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弄清楚哪些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从而确保必须出庭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并相应地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措施建设。

  “有人说,美国人通常把出庭作证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没有中国人那么多顾虑。但是,即使在美国,真正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也不超过10%,有的州连5%都不到。我们在电视、电影中经常看到的一些案件激烈抗辩的情景,事实上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是这样审理的。在英、美、德国和日本,由于通常有简易程序、庭前程序、认罪程序或者辩诉交易等程序过滤,刑事案件真正进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平均不到10%,也就是说只有不到10%的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即使一个案件有很多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承受。”胡云腾说:“在我国,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对于证言没有异议的案件,证人都可以不出庭作证。如果能通过被告人认罪和庭前证据交换等程序把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控制到10%左右,在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中,再把出庭的证人控制在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有争议的证人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其他证人的范围内,这就比较符合实际。关键是对这类证人的出庭问题,法律应当做出明确、周全的规定。”

  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与法官、检察官的积极性不高也很有关系,有的感到通知证人困难,有的认为没必要,有的怕案子超审限,有的还可能怕证人出庭后案子反而不好办,等等。因此,法官和检察官都要转变观念,克服各种畏难情绪。对于谁通知证人作证问题,应当从方便诉讼出发,他认为,控方的证人应当由检察官通知更有利,因为检察官对证人的证言和情况熟悉,证人出庭也是其履行公诉职能的正常要求,证人如果不出庭显然对其不利;对于辩方证人,原则上应当由辩方通知,只有辩方无法通知的或者辩方通知后拒不到庭的,才可以请求法庭通知。

  既要关注证人出庭作证、更要关注证人出庭后如何作证

  “出庭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以及出庭的规则都是现在亟需研究的。”胡云腾谈到,现在学者更多地强调证人出庭,但是忽略了制定怎样的诉讼机制,确保证人出庭对查清事实真相的作用大于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作用。既要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更要研究证人出庭以后,检察官、公诉人、律师怎么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不是他们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要明确法官和控、辩双方需要他证明什么,如何保证证人不受干扰地说出事实真相。

  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技巧显得非常重要。胡云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审判角度来说,证人一旦出庭作证,保证证人如实作证,以便查明事实真相,是庭审要达到的目的。这就需要检察官和律师具备询问证人的相关技巧和能力,法官要具备组织质证的能力、认证的能力。法官要善于驾驭庭审,能够正确把握证人的言辞和心理,对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控、辩、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询问证人、判断证言的能力和技巧,就无法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比案发时侦查人员录取的书面证言更客观真实。”

  既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更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措施

  在一些国家,法律不仅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有明确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尤其是在涉及黑社会犯罪的案件、毒品犯罪的案件中,证人的权利能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在有些情况下,政府还会通过更改个人信息、变换工作或家庭住址等方式来保护证人,确保证人不因作证而受到伤害。?“证人出庭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应该从两方面着手,而不能仅仅只加重证人的义务忽略对其权利的保护。要实现证人自愿作证,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胡云腾说,“到底谁来保证证人的安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没有警力,公安机关也不能无限地延伸保护的阶段和时限。尤其是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证人的家人甚至作证之后在当地都无法生活下去,现在几乎只能靠自己保护自己。这种情况不改变,证人作证难就难以解决”。

  证人应当尽可能地在一审出庭作证

  一审是查清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的基础程序。胡云腾认为,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尽可能在一审程序中出庭作证,因为一审距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较短,证人的记忆相对准确,案件如何判没有确定,证人受到的干扰也相对较少。到二审时,一审的裁判已经做出,证人对案情的记忆相对比一审差,受到的干扰也可能比一审大,因此,二审中只有确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才应出庭,比如一审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或者一审中没有如实陈述事实的证人等。另外,胡云腾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证言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难以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对案件处理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举证方承担责任。这样修改,可以督促相关各方充分履行职责。

  “解决证人出庭和作证难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理念、文化、制度、规则、保障和惩戒等个方面综合加以解决,尤其要注意从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以鼓励和教育为主,强制和惩罚为辅,不断唤起证人主动作证的良知和责任意识,使证人作证成为一件本人觉得理所当然,大家普遍赞赏和尊重的行为。不能在条件尚未具备之前,过高地加重证人的义务,让作证的不利后果主要由证人自己承担。”胡云腾最后对法制日报的记者说,“实现证人出庭作证的目标任重道远,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当前的国情下,证人不出庭作证与大部分地区的司法现状是适应的。我们不能因为它不符合理想的诉讼模式的要求,要对它进行改革就把它否定的一无是处。在现有的条件下,证人作证不出庭有作证不出庭的优点,出庭作证也有出庭作证的短处。当今最紧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必须出庭的证人都尽可能多地出庭作证,不断提高证人的作证率,并且保证证人能够如实作证,确保证人作证的内容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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