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张先生:开发商将小区地面空余道路划分成若干停车位,以6万元一个永久使用权卖给业主,开发商有这样的权利吗?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开发商无权将这些车位出售或出租。
卢先生:我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6年12月交房,但开发商至今未交,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双方未对交房时间进行变更,开发商未按时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以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赔偿依据。
李先生:朋友借我的钱一直未还,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我还能要回欠款吗?
答: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随时可向欠债人要债。如果你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内,你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可从那时重新计算。
杨经理:我去年与一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个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的转包合同,现在工程已经完工,但转包方一直没有支付我工程款,导致我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请问:我没有施工资质,这样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拿到工程款?
答:因你无相应的建筑资质,所签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要你所承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你可起诉总承包人和转包人,同时可以起诉建设方(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答: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路赞昌13971198059
(记者胡勇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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