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4月29日专电(记者李钧德)4月中旬,洛阳市有关部门宣布:受河南省发改委委托,洛阳市将于4月29日就洛阳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召开简易听证会。消息刚一传出,就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4月24日,洛阳市4名律师联名致信洛阳市发改委,认为龙门石窟门票调价听证会使用简易程序不合法。
此前,洛阳市召开的供热价格和公交票价调整听证会,也因种种原因遭到公众质疑。价格听证会为何屡屡遭质疑?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相比过去不透明的价格决策机制,召开价格听证会无疑是一种先进的制度设计。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密,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龙门石窟票价要调整 听证方案受质疑
4月中旬,洛阳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今年,洛阳市龙门石窟管理局向河南省发改委提出了调整景区门票价格的申请。受省发改委委托,4月29日,洛阳市将就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召开简易听证会,对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的调价申请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据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此前,洛阳市发改委已采取问卷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参加29日简易听证会的19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代表,均由社会各界推荐产生。
由于龙门石窟是我国三大佛教石窟艺术宝库之一,1961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年11月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消息刚一传出,就成了当地网络论坛里的热门话题,很多市民和游客对此表示关注。
4月24日,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吕进、张耀显、杜鹏和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的彭乃虎等四名律师联名致信洛阳市发改委,对此次听证会该不该采取简易程序、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此次听证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听证方式是否违规 各方说法不一
吕进等律师认为,龙门石窟这次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有以下三点涉嫌违法之处:
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河南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价格简易听证会的主要方式有:召开座谈会、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发放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征询意见及其他方式。”
吕进认为,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的调整,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洛阳市有关部门采用简易程序对其票价调整进行听证,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单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会的代表产生有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多种方式。但是,参加这次简易听证会的19名代表全部由单位推荐产生。那么,19名代表都是由什么单位推荐产生的?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成为推荐单位?代表产生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消费者的代表名额是多少?占到多大比例?
吕进等人表示,如果全部或者大部分代表都是由可能分享涨价收益的单位“推荐产生”,那么社会完全有理由怀疑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听证会不可能体现“公正、公开、客观、透明、合理、合法”的听证原则,是又一次被操纵和控制的“涨价秀”!
三、听证会召开在即,但是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却一直没有公开本次听证会的地点、具体内容、调价方案、调价理由和依据以及旁听人数等具体内容。其行为不仅剥夺了广大公民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吕进等四名律师提出,洛阳市发改委应依法将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由简易程序调整为普通程序。将听证会代表产生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并由广大消费者自己选举、推荐产生;将听证会的地点、具体内容、调价方案、调价理由和依据以及旁听人数等具体内容公开,并给予充分的时间让广大消费者发表意见和建议,使龙门石窟门票调价听证会能够合法进行。
4月26日,具体负责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洛阳市发改委物价办公室刘长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各单位推荐代表召开座谈会,是法律规定的简易听证会的五种形式之一,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至于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我们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刘长轩表示,大家对这次听证会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慎重考虑。目前,他们已将相关意见向领导汇报。
价格听证会为何屡屡遭受质疑?
4月28日,针对吕进等四名律师的质疑,洛阳市发改委通过媒体回应称:“龙门石窟景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其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将按原计划于5月份择期召开。”在回应中,洛阳市发改委明确表示,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回避了原定实行简易程序的说法。
之前,洛阳市召开供热价格和公交票价听证时,也曾遭到质疑。价格听证会怎么啦?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冯举认为,和过去政府关起门定价、一纸通知执行相比,现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吸引公众参与决策,让公众知情参政,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这标志着我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针对当前价格听证会屡屡遭受质疑的现象,冯举认为,价格听证会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价格听证时间还不长,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技术缺陷”:
一、代表选择方式不科学,程序不透明,代表性不够。《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确定、代表组成结构和代表权等问题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收买”的可能。比如,风景区的消费群体多数不是当地人,但价格主管部门为风景区举行价格听证会所选的听证代表,几乎都是当地人,这些本地代表当然难以讲出外地游客的意见。
二、听证会采信的资料缺乏客观性和公开性。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这些资料很少经第三方客观机构认证,其客观性大打折扣。而资料公开不充分,使代表没有充足时间研究探讨,从而便利了政府“事先定调”,企业“暗度陈仓”。
三、听证结果对政策形成缺乏制约。目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没有价格决策权,听证的最终结果对政府决策并没有法定约束力。这种听证会热闹激烈、会后决策静悄悄,直接加深了公众对听证结果的信任危机。
冯举认为,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要想改变目前价格听证会屡遭质疑的现状,让听证会能够真正起到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时,应着重从调价申请的提出、听证代表的选择、价格成本的审查、听证会的组织、听证结果的公开等几个方面对价格听证会进行规范。同时,对该听证没听证的,或者听证程序违法的,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等人则提出,除现场听证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方式,探索开展网络调查、多媒体听证等多种听证形式,以增加听证会的社会参与度。
(来源:新华网)
|